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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为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一切以法律形态实现的目的、宗旨、权利皆是如此。”作为证券法的核心制度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同样离不开责任的保障。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受损或受破坏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良好运作尤为重要,因为证券法上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证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内在地要求信息披露的责任制度应以民事责任为主。美国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日益嬗变成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美国各种成文证券法律制度和大量判例的基础上,试求从该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要件、承担方式进行探索性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研究美国信息披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重点介绍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12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14(e)节和证交会10b-5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民事责任问题的内容。 第三部分是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证券法和各种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适格的责任主体、证券信息的重要性和因果关系三方面。 第四部分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着重论述了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两种情形和责任限额制度。此外,还论述衡平法上的两种责任方式:撤销交易和禁令。 第五部分为美国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分析我国关于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现壮后指出:对美国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