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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首次在第4条、第25条、第26条里介绍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主体,其同样也是民法中较为特殊的主体,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一般情况下是采取转包、分包与借用资质等方式开展工程建设,与其相关的各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本质上是如今城乡发展不统一的衍生物,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该领域农民工享有合法权利;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其相关问题无法简单的根据《合同法》里相关规定来要求实际施工人。《解释一》在第26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前者以及和他未签署合同的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法律问题。伴随解释的颁布,实际施工人寻求法律帮助意识越来越高,其和发包人两方产生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伴随产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例如部分地区根本未及时准确按照《解释一》进行执法,让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又出台了相关司法政策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其第25条把代位权引入到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之中,主要是为了构建保护农民工的通道,对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但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看起来是增加了一条路,实质上是条坎坷不平的道路,因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不利于实际施工人较快的实现其权益。因此完整的研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现状与对策显得非常有现实意义。以下为几个主要研究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旨在阐述并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判定、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同时明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具体内涵,本论文主要从这两部分作为研究出发点进行研究。本文第二部分是根据目前已经存在的民法理论作为研究手段,研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理基础。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事实权利义务关系说、不当得利返还说、过错责任说、代位权说等。本文在综合分析各种学说主张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制度安排,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代位求偿权。本文第三部分通过从现行法律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分析实际施工人法律适用的现实状况。从而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难题: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适用争议、实际施工人范围的界定分歧以及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难题等。本文第四部分是针对上述主张权利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方法。重点解决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然后是合理判定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范畴,最后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