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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为引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视角和研究对象,并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述评。社会性别主流化强调制定政策、法律条文时,必须综合考虑对男女的不同影响,从而实现男女平等目标。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作了相关规定,对保护受害人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家庭暴力体现为男性对女性的权力与控制,这是群体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因此,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大背景下,以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来分析和解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不仅能更有利地保护受害人,而且通过公平公正的立法能达到两性实质平等的目的。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家庭暴力的社会性别运行机制。不平等的社会性别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社会性别运行机制是由社会性别中的社会性别角色、社会性别气质、社会资源分配、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评价等各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整套限制两性行为方式的综合体。通过这个性别机制,可以发现,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并不是个体原因,而是社会性别导致两性关系的不平等。第三部分对现行反家庭暴力法进行社会性别解构。以社会性别的理论来审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分析其在立法目的、家庭暴力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上的社会性别构造,论证其社会性别意识的缺失,以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其一,在立法目的上,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有利于打破传统规范中“家国同构”、“家庭利益至上”的观念。其二,在家庭暴力概念上,对家庭暴力类型的定义相较以往具有进步性,它将精神暴力涵盖进来,但是对性暴力仍然没有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定义带有性别歧视,它没有将同性恋者囊括在“共同生活”的人群中,这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其三,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保护措施,该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价值理念的体现。第四部分就社会性别主流化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提出完善建议。为了更好地规制家庭暴力行为与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必须以社会性别建构为基础进行完善。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构建在于:其一,在立法目的上,坚持摈弃以家庭为本位而应以受害人为本位。其二,在家庭暴力概念上,将性暴力涵盖在家庭暴力中,使婚内强奸入罪以实现妇女权益在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平等保护,将同性恋者囊括在家庭暴力主体内。其三,在法律责任上,应优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理和执行措施,将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类型化、具体化,对犯罪行为实行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诉讼规则和更严格的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