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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前提,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为上层市场孵化以及承接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分层机制建构与完善逐渐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地关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建设也走进了大家的视野,但同新三板市场一样,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规模过快膨胀,制度设计落后于市场发展等问题,并且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目前的运营状况来看,其理论定位与实际作用产生了偏差。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起步慢,直至201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才发布相关指导规则,对证券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角色和定位进行了规制。一年后国务院才正式颁布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经文献检索发现,目前我国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研究类文章,主要是站在金融学的角度展开的,而我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着诸如法律法规匮乏、监管不健全、法律制度整体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人的视角,对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完善进行相关分析与探究。本论文包括前言与四个主体部分:第一部分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概述,主要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概述、理论分析、法律定位、功能定位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价值来对其进行系统剖析。试图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将其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的界限划分清楚,为后文顺利展开奠定概念基础。本部分最后笔者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市场进行比较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部分为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及缺陷,这一部分中笔者对我国有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模式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如,法典层面的立法缺失、行政法规存在诸多疏漏、地区性规范文件混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缺位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与研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为短暂,市场基本机制尚付阙如,场外资本市场的建设更是近几年才起步。笔者对台湾地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及英国、美国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中总结出制定分层准入标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灵活的转板制度、构建多方协调监管格局、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些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为文章的下一部分提供实践论据。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地思考,该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本部分总结了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综合前文论述为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以下部分:首先,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其次,完善监管体制;再次,妥善处理资本市场各层次间的竞合与交叉关系;最后,重视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