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问题比较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wei2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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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中后期,人类广泛使用互联网、电脑及电子通讯器材,打造了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或“网络”空间。随着科技的发达和网络空间的普及,网络犯罪相应产生。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于信息社会网络化环境下演变而成的一种新型犯罪类型,它的犯罪手段变化万千,涉及经济领域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防建设、国家安全,不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对人类自身构成巨大威胁。   本论文借鉴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探讨网络犯罪的背景、概念、发展历史和趋势,在此基础中,从不同角度系统探索网络犯罪的因为、种类及特点,结合分析国内外的一些具体案例和网络犯罪的现状,剖析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惩治网络犯罪的实际工作需要,从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和网络安全的方向,分析网络犯罪的发现、立案、侦查、取证方法及我国电子证据遭遇的具体难题,深入研究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方法,主要从技术、管理、法律、惩治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控制网络犯罪的途径,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域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   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犯罪必须涉及网络,网络信息技术只是计算机技术的一种,随着信息技术之发展,脱离计算机进行的网络操作已经产生了,故此,可以说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网络犯罪并不完全包含于计算机犯罪之中。   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刑法中规定的利用网络信息系统非法侵入受国家保护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针对或者利用网络信息系统与其所处理的信息而去实施的,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之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将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来分析,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括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中与网络信息技术有关的部分,并且包括利用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的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传统犯罪。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是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环境中,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上,由参与网络游戏活动的玩家通过参与网络游戏而获得的虚拟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具体表现形式为虚拟的装备、虚拟的物品、虚拟的人员以及虚拟的金钱。由于受到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我国法律中的财产的概念深深的刻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罗马法中写到:“一个物不是意味着物质客体,而是一种‘财产’,即能够在表明个人财产状况的财产清单(actif,aktive清单)中反映出来的任何物,以及他的对世权和从债中产生的对人权。”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财产有不同的理解。首先,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内涵的角度来看,财产是一种体现了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其次,从权利客体的角度来看,财产包括物权、债权以及其他权利。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备财产的属性,是一种无体物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包括虚拟资源和工具。   网络犯罪不但涉及军事、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它既有行政与民事之违法,也有触犯刑法的犯罪。对于21世纪的网络犯罪问题,全世界的研究者和司法部门都在探讨。根据分析,网络犯罪产生的因为有:(1)混乱的伦理道德秩序;(2)强烈好奇心的驱使;(3)较低的心理成本;(4)网络立法不完善;(5)经济;(6)技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其中包括《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罪与网络信息技术相关的部分,及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传统犯罪和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而且网络犯罪的种类仍不断地变化。   网络犯罪主要是犯罪学上的概念,网络犯罪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有些则是刑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根据分析,网络犯罪有以下特点:(1)技术性;(2)低成本性;(3)隐蔽性;(4)手段多样性;(5)侦查难度大;(6)控制难度大;(7)主体年轻化;(8)危害严重性。随着全世界的信息化,两岸三地都出现了网络犯罪。它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网络系统安全、信息安全、计算机病毒、黑客、网络色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统犯罪、网上侵权等。   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这个司法解释共有13条,重点内容包括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五种情形、群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数量或者数额的计算、罚金刑的适用和对“淫秽网站”的界定等相关问题。   网络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其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因此,研究网络犯罪的预防方法主要是针对“人”做工作。依据犯罪控制理论,可制定多种控制模型,比如技术控制、法律控制、心智控制、教育控制、家庭控制、社会综合控制等。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高度危害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及安宁。具体上,打击网络犯罪的应对措施主要有7个方面:(1)加强教育,改善网络伦理道德环境;(2)提高网络犯罪的防范意识;(3)提高法律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4)提高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水平;(5)提高网络犯罪侦查水平,加强打击力度;(6)完善立法的不足;(7)加强国际间司法的合作。   隐私权和人权是必须受到保护的,虽然网络犯罪者经常以侵害其隐私权和人权为借口,故意拖延及妨碍执法机关的调查,并利用网络的独有特性,迅速毁灭证据,但是,执法人员应在隐私权和人权保护与执法两者之间作出适当平衡,并不应滥用权力去进行调查。为了避免适用实时收集计算机通信过程中不当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隐私权,执法机关应严格限定收集计算机数据的范围,只能够对与犯罪案件相关的人员的个人网络通信数据进行实时收集。因为执法机关收集到的计算机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所以必须对其妥善处理。   由于网络犯罪而提起的刑事诉讼之地域管辖规定,传统上以犯罪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为管辖基础,但在网络条件下也很难确定。因此,我国需要建立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磋商机制,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国性、智能性、隐蔽性等特性,完善其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在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网络空间,以达到有效打击国内外的网络犯罪活动的目的。另外,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途径是制定国际刑法规范,并在引渡、调查取证、刑事诉讼转移和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当涉及事务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时,对于如何协调各国不同的文化、法律制度、司法管辖权等,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另一方面不能欠缺灵活性,以有利于各国人民的生活和福祉。   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存在客观的难度,研究者必须掌握网络应用技术、基本知识、网络安全理论和技巧,也必须了解犯罪学、刑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分析国内外的一些具体案例和网络犯罪的现状,剖析网络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笔者正是在这一个高科技领域上大胆尝试与探索,抛砖引玉,希望社会各界可以对网络犯罪这个课题再作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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