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r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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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以民事救济以及环境责任保险为代表的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具有潜伏性、滞后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环境侵权损害的被害人需求,其制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一是当环境侵权损害中出现的污染人不明,污染人责任能力不足而又没有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制度等补偿方式的情形下所陷入的逆境难以解决,许多环境侵权人游离于法律制度规制范围之外,以致部分环境侵害无诉求对象可寻;二是随着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当因果关系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的广泛使用,对于进行合法排污行为的污染者,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急剧增加,使得合法排污的污染者难以承受沉重的环境侵权责任。站在法律价值追求的角度,为了更好的平衡加害人、受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受害人因普通民事救济求偿不能而又无法适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财务保证制度的情况下,建立一种以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力量共同筹资的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该制度不仅可以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还可以实现环境侵权结果的社会分担,是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补偿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损害补偿机制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条款仅在个别的单行法中存在,难以为其它形式的环境侵权损害提供资金补偿,因而亟需建立健全的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本文运用了文献归纳法、概念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几种主要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方式以及现行的类似基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存在着申请方式便捷、资金来源形式多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自身独有优势,同时在借鉴以日本的公害补偿制度、美国超级基金法、法国环境侵权赔偿基金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为代表的公共补偿制度基础上,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制度可以从明确基金适用情形、拓宽补偿资金来源、规范基金申请流程、合理划定补偿范围、明确损害鉴定流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构建,并且还应当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福利保障机制等方面完善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基金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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