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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实行犯又称为间接正犯,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正犯加以规定,并且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也只有与正犯概念基本一致的实行犯概念,因此,在我国将间接正犯称为间接实行犯更为恰当。通说认为,间接实行犯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随着各国刑法学者对间接实行犯认识的不断深化,目前对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更多的侧重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犯性,更加看重间接实行犯和实行犯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等价性,曾经占主流的弥补性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间接实行犯理论来解决一些个案,但是由于在刑法中并没有对间接实行犯进行明文规定,且在理论上研究不够深入和透彻,导致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处罚的混乱,很多案件在判决的说理上有些模糊和牵强,因此,对间接实行犯进行深入研究就有着其深刻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各种关于间接实行犯的学说的不断出现,学界对间接实行犯的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因为各学说研究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其得到的结论也就有所不同,有时甚至对相同现象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研究结果的这种差异性也给在实践中准确的认定间接实行犯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就是吸收各种学说的精华,在此基础上统一认识,同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进一步发掘间接实行犯的精髓,力图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除去引言,正文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大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间接实行犯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本部分一方面阐述了间接实行犯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间接实行犯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大致的介绍,指出了间接实行犯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间接实行犯的概念、特征和成立条件。本部分主要是对于间接实行犯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说明,从明确间接实行犯的概念入手,进一步的阐述其特征和成立条件,以期从多方面、多角度来对间接实行犯进行定型,勾勒出间接实行犯的一个大致的轮廓,为后文对其展开系统性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间接实行犯的类型划分。本部分主要是关于间接实行犯类型的划分,阐述了有关间接实行犯在类型划分上的分歧,并就现实生活中最普遍、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也指出了相关类型中存在的分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期在最大程度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第四部分:间接实行犯的认定。本部分首先阐明了间接实行犯和亲手犯以及教唆犯的区别,以避免概念的混淆,以方便在实践中更好的认定间接实行犯;其次是对于间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细致的研究,从其实行行为本身入手,明确间接实行犯的着手和终了的标准。第五部分:间接实行犯的立法确认问题。本部分主要是将我国司法层面和现行刑法规定层面两方面作为切入点,探讨在现状下对间接实行犯进行立法确认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