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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1]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得。在我国,随着二十多年来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执业律师的人数以及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数量或规模上有了一个很大的增长。[2]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城市化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若干大都市及沿海一部分发达地区律师的法律服务已开始呈现出与国际接轨的许多特征。[3]但同时,作为一个拥有超常规的庞大人口、而且地区间的发展极不平衡的社会,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及其提供者、接受服务者等又存在着种种明显的分化或差异。这些分化或差异大致包括:我国特有的司法行政政策决定,有资格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职业者分化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两种;在地域上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及数量会依据城市或乡村、经济上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或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大都会或是小城镇等等地理人文的因素而表现出显著的差异;寻求并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从大型的公司企业到个人、从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城市阶层到包括农民等在内的所谓“弱势群体”,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实际获得服务的质和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落差;在执业律师的内部,也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内容、对应的客户层次和收入、管理形态等等差异而出现了明显的分化。首先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系统介绍了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指出研究方法并列出主要研究内容。再次对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进行概述,介绍服务体系概念和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特点作用等,指出本论文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体系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系统描述了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过程发现农村法律服务体系起步晚和目前不完善的现状。第三以河北省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出河北省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针对河北省农村法律服务现状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从河北省农民法律服务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分析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并对其问题分析。针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方面,从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意识、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种类和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在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方面,从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供给机制和农村法律服务的实效性进行考察分析。为解决河北省农村法律服务现面临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困境,我们务必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包括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仲裁、公证等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时刻为农民做好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完善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和农民自身力量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的监管和财政职能,加强政府资金投入,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资金监管措施,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