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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对于疑罪的处理经历了比较艰难的演进发展历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实事求是的价值观,误读了认识上认定犯罪事实的逻辑法则和诉讼价值上保障人权的的司法推定规则,过于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对公民的权利保障不足,立法和司法对于疑罪的态度更多地体现了有罪推定思想,对承载无罪推定思想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认识不足,致使疑案久拖不结,涉案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直至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实施近二十年后,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修订时才将这一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典。 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接受和普遍适用,较大程度上发挥了既定价值和功能,但在实务中,由于立法、诉讼文化、司法理念、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某些因素也使该制度在实施中遭遇一些障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屡见报端的冤假错案表明,部分证据不足案件没有被不起诉,而是被提起公诉、被定罪,疑罪从无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被异化,动摇了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削弱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在这种背景下,就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制度和实践进行系统研究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各章节主要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这一制度赖以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和体现的价值理念,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证据裁判、诉讼经济等视角检视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可以更加理性、深刻地理解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价值,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该制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特别关注了现存立法中影响到证据不足不起诉运用的公诉证据标准的界定和把握问题,我国基本上采用审判中的定罪标准作为提起公诉标准,但出于检警关系、检法关系等因素的考虑,若干证据充分性存在争议的案件被起诉、留有余地的判决始终存在,其中不乏误判。这其中的原因包括庭审方式、证据规则、舆论影响、外部干预等多种因素;通过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类型化实证分析揭示出,我国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不起诉与其他类型不起诉替代使用、部分证据不足案件依然被提起公诉、侦查工作质量亟待有针对性地提高等问题。此外,介评了域外公诉案件证据标准的文本与实际操作、公诉权制约机制,特别是近年来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发展趋势,启示人们可以从引入司法审查、完善当事人参与权、救济权、获得知情或说理权等方面以及完善辩护制度、被害人救助配套机制等方面,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尽快完善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