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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的价值在于保护互联网的对人的有益性的基本价值。网络监管法律关系是网络法学的重大基本问题之一,对其进行深入探讨无疑有助于丰富网络法学的内容。同时,一个清晰的网络监管法律关系,对于建立科学的网络监管制度、建立和谐的网络空间意义深远。 网络监管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行政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是包含从公法到私法的多个层面。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网络监管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即由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所构成。第一,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担负网络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等。第二,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网络主体资格、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第三,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政府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实中,网络监管法律关系的实现尚存在问题,第一,网络监管立法位阶低,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第二,网络监管立法目的过于强化政府管制,弱化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第三,网络监管立法政出多门,立法零乱。第四,网络行为法律关系定位不清,网络权利受侵害的监管行为无法可依。第五,没有适当的法律保障救济措施。 完善中国网络监管立法,可以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解决网络理论与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宏观层面厘清网络监管的立法模式、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做到与时俱进;其次,从微观层面,明确网络监管主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监管对象,细化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完善责任及救济体系,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使网络监管各主体意识到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的密切相关性,建立以政府网络监管为核心,充分代表各方面利益,既能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又能保障运营商及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从而实现网络的治理与繁荣,适应信息化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