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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刑罚从宽处遇制度,主要包括从宽量刑、死刑适用原则上限制以及缓刑从宽适用三个方面,因而我国刑法上以刑法人道主义为导向确立了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从宽处罚制度。在第一部分中,本文主要从年龄标准、行为标准两个方面出发,讨论了老年人犯罪刑罚问题的存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老年人犯罪是指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在犯罪行为上应当局限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老年人犯罪的法律特征体现为其犯罪关系简单、老年人犯罪期待可能性较低、犯罪的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等方面。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老年人犯罪特殊处遇具有不同的立法原因,现实国情在于我国当前正在面临的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外在压力在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制度比较,而内在合理性则体现为对我国悯老的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第二部分中,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在刑事政策上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本理念对社会弱势群体从宽的一个侧面。从法文化的角度来看,我国自周朝到清末律法多有对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从宽处罚的法律文化传统,这为我国刑事立法奠定了法文化的基础。以老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看来,老年人往往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刑能力上存在明显的减弱,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减轻提供部分解释力。此外,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符合世界各国刑法人道主义的立法倾向。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围绕我国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遇的三条规定,探讨了老年人的年龄认定的设定及如何判断,分析了老年人犯罪从宽量刑的基本原则的理解,论述了老年人犯罪死刑限制适用及其但书规定的理解,在缓刑适用上,本文亦对其具体条件进行了解释。最后一部分,本文主要对现行刑法并未规定的老年人犯罪的刑法人道主义处遇的其他侧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在老年犯罪人的司法处遇上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即在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的前提下,扩大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比重。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以及刑罚执行阶段,应当为老年人犯罪案件配置专门人员,以符合老年犯罪人的特征。另外,本文也对老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应当在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上制定老年人犯罪的从宽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