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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山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现有大量受损的矿山环境需要治理,但缺乏持久而稳定的资金保障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主要瓶颈。虽然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矿山环境的修复,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整治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且加大了财政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支持力度,同时国家还积极倡导第三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但由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及其所需资金的庞大性,现有的资金安排又存在资金来源有限、使用范围过窄等方面的局限性,面对我国大量亟待整治的矿山环境而言仍显不足。因此,急需通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的建设,筹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通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长效运作为受损矿山环境的整修提供长效且稳定的资金来源。本文在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视为矿山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方式的一种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管理的政策沿革,分析了现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基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借鉴美、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的经验,提出了通过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配合的方式制定出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法律法规;由矿山企业和政府分别设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将不同主体设立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分开进行管理,构建多元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运作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挖掘基金的自身潜力,拓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来源;明确政府和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加强对基金的内外部监督,深化基金运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防止基金的无序运作。通过上述基金制度的建设,以期为解决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问题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