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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发展是不平衡的。本文根据经济学划分物品属性的一般理论,可以把品牌界定为一种“准俱乐部”物品,具有自身的内在性质和外在治理结构,即基于俱乐部范式的网络治理。同时,品牌本身又是一种契约安排,来协调复杂的交易关系。在现代交易关系中,交易各方特别是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都在发生转变,这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品牌“契约性”安排的作用。 品牌的这种“公共协议”的自我实施特性会影响交易各方的权利特别是控制权的配置,而这种权利的配置的变化又会反过来影响品牌契约安排。这样一来,品牌契约必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