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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臭氧层损耗现象越来越严重。自上世纪80年代起,各国科学家相继在南极、北极、欧洲上空、澳洲上空、亚洲上空发现臭氧空洞。臭氧层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为保护臭氧层,各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公约、议定书,并最终形成了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作为当前国际环境保护领域最成功的条约体系,有效地遏制了世界各国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减缓了大气中臭氧层的下降趋势,对臭氧层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第一个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结对国际臭氧层保护活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人们对臭氧层的保护在国际公约的规范下纳入了整体有序的轨道。在《公约》的缔结过程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蒙特利尔议定书》被认为是极具历史意义的重要国际环境协定,自1989年至今,《议定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和四次修订,并形成了议定书的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北京修正案。《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了缔约国逐步削减和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义务,对减缓全球臭氧层耗损起到了关键作用。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充分遵循了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谨慎行事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数据汇报制度、不遵守制度、资金制度和技术转让制度等基本制度,正是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使得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得以顺利地运行。
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取得如此大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公约一议定书体系有一整套制订完善的实施机制,并在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实施下,平稳有序地运行。从上世纪80年代臭氧层保护法律制度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通过国际社会及各缔约方的不懈努力,公约--议定书体系一直卓有成效地运行着,对全球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了《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负有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义务。作为目前世界上消耗臭氧层物质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政府一直积极履行公约义务,为全球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国在淘汰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承受着巨大的履约压力。如何变压力为动力,切实提高我国的履约能力,完成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成为我国履约工作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