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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性文件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行政解释性文件。但是,行政解释性文件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其在裁判文书中的“引用”地位很难一概而论。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本文以该条规定为中心,通过对相关司法文件以及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初步厘清了人民法院引用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宏观态度与具体做法。本文除引言外共有四章: 第一章对行政解释性文件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予以简要介绍,主要包括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学理分类、相关规范对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分类以及实践中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各种表现形式。 第二章对人民法院适用但不引用相关行政解释性文件的情形予以评析,主要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评述。 第三章对人民法院以行政解释性文件作为行政审判依据的做法予以分析,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析取行政解释性文件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同时从相关案例中抽取人民法院引用行政解释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具体做法。 第四章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做法做了一些简要梳理,从相关司法文件中得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解释性文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解释性文件存在不审查、隐性审查、显性审查三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