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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规制企业破产的法律,历年来为大量破产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颁布至今已过十余年,当下的部分企业破产问题仅靠《企业破产法》已难以解决。例如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这一问题多次征集意见,但截至目前仍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做出了相应的审判指引;河北、山东、广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引中也涵盖了实质合并破产的指引内容。这类文件对于问题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其本质既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并无传统的法律效力,且规定并不全面。2019年10月31日,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说明我国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定仍有研究价值和完善空间。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问题。在分析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现状的基础之上,针对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概述。将实质合并破产与易混淆的制度及程序进行区分,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借用数据平台分析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现状,提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问题具体为:适用范围与标准不一、法院管辖尚未明确、破产管理人制度缺位、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第三部分为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作为实质合并破产的起源国,对于适用标准、范围和债权人利益维护等已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实质合并破产有启示意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建议,它是全文的核心内容。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域外借鉴对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完善提出下列建议:1.统一适用范围与标准,对实质合并破产持开放态度,具体标准结合个案灵活适用;2.明确法院管辖权,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债权人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的实质合并破产,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3.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倡联合管理人的处理模式,优先选择具有成功实质合并破产经验的管理人;4.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先,针对债权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为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因素,对于异议债权人赋予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