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文化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全国大部分地区解决了温饱问题,人民对于"食"的关注逐步从"吃饱"向"吃好"转变,全社会对于食品本身的营养和安全给予越来越高的关注。但经历了从建国初至今共六十余年的食品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大环境仍不容乐观。尤其是2003年以来,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信赖,甚至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尤其是当媒体将关注焦点集中在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安全事故更加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环境、重塑国人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食品安全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了我国在现阶段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依据食品流转的阶段性、过程性,按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划分方式,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赋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四年的实践检验,这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并未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取得明显的改善,人民群众对于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仍未恢复,其合理性有待商榷。本文首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做介绍,分析国内外对此研究的现状,并对相关理论和概念进行概述,分析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现状及我国建国以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的演变。本文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角色入手,重点结合具体案例对其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分析,对我国目前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部门分工制度的合理性展开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修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依据、监管部门管理权归属、监管力量的专业化和保障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制度进行修正的建议,以期能够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环境的需要、更加有利于发挥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