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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基于党政国策的基本要求,还是基于保障人权精神的实质追求,刑事辩护有效性问题是一个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理论上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当前的研究都“千篇一律”地把辩护有效性的实现寄希望于刑事程序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虽然相关程序设计是影响辩护有效性实现的重要因素,但在辩护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辩护有效性问题尤其是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问题却久治不愈,其最根本的症结其实不在于程序制度上的不完善,而在于忽视了实体视角的考量。基于案件处理的刑事一体化事实,以刑事实体为视角对实体辩护有效性问题展开研究无疑是必要的。本文试在对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进行基本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当前状况进行广泛的调研考察,以从实体角度对其有效性缺失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探究保障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理论根据和操作步骤。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基本界定”,是逻辑起点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实体辩护的概念,并以诉讼目标为标准将刑事实体辩护区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实体上的罪轻辩护”以及作为独立辩护形态的“量刑辩护”三种,同时梳理出刑事实体辩护与刑事程序辩护的五点区别。在明确辩护有效性的概念和标准的基础上,比较研究“有效辩护”与“辩护有效性”两个近似概念,进而系统阐释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概念,并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界定为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以此为后文的展开做好铺垫和准备。第二部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现状考察”,是发现问题部分。通过类型化的数据分析考察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现状,进而发现在刑事实体辩护中律师的实质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具体体现为在定性辩护中,应当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没有进行,不应当采取无罪或罪轻辩护而采取;定性辩护意见的论证脱离案件事实或刑事法规范;定性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较低。在量刑辩护中,量刑辩护策略运用不充分;量刑情节提取不恰当不全面;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不高。第三部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分析”,是症结剖析部分。该部分从刑事实体视角分析了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缺失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辩护律师对刑事实体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误区。具体而言,漠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以及对犯罪构成把握不准、对量刑情节理解不清是导致定性辩护策略选择不当、定性辩护意见论证乏力、定性辩护意见采纳率低、量刑辩护策略运用不充分、量刑情节提取不恰当不全面、量刑辩护意见采纳率不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保障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路径选择”,是基础理论部分。该部分为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缺失问题之破解提供理论支撑。包括: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在正确把握刑法总则与分则关系的基础上坚持刑法总分则适用的有机结合,以及立足于系统论的立场坚持体系化地解释刑法相关内容;基于定罪量刑活动的非刚性化,审时度势地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恰到好处地强调谦抑人道等刑法精神。第五部分“提升刑事实体辩护有效性的操作步骤”,是具体操作部分。首先,辩护律师应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认定的案件事实;其次,依据刑法相关规则并结合政策取向与刑法精神,合理选择刑事辩护策略;最后,全面梳理当事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以及谦抑人道等刑法精神为重要考量,完善无罪辩护意见、罪轻辩护意见或量刑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