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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99年美国伊利洛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至今,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在我国,虽然国家及社会非常关心和重视青少年的保护与教育工作,但是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却起步较晚。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始终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和原则。各地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探索中呈现出多样化和深入化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暂缓判决制度开始在江苏、上海等省市的一些少年法庭试行,并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地区所借鉴。实践中所试行的暂缓判决,一般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设置适当的考察期,让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教矫治,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探索性审判方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文章第一部分对各地法院试行的暂缓判决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通过对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考察机制、运作机制进行分析,阐述和比较了我国各地法院在适用暂缓判决时的各种措施。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在我国建立暂缓判决的可行性。首先阐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建立暂缓判决的两种不同观点,即肯定论与否定论,并从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及域外立法经验三个方面来论述在我国建立暂缓判决的可行性。文章第三部分,在肯定我国应当建立暂缓判决的基础上,提出现行暂缓判决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进而提出对现行暂缓判决的改进策略。文章第四部分是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观点在立法上的体现,并形成具体的立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