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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在我国开始出现的时间还不到十年,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和有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各地司法的统一性受到威胁。自2002年我国承认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开始,法院在专利权人发送警告、专利权人不作为和专利权人撤销侵权诉讼三种情况下均受理此类案件,然而我国2009年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的规定仅承认专利权人发送警告的情况,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显失公平的书面催告制度,达不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终止不确定性或争议的终极目的。本文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定义、性质和价值出发,在介绍和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做法,建议修改2009年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将2009年审判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纳入司法解释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