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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问题;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平等性问题等存在争议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现状、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交通肇事罪基本的犯罪构成研究。具体来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与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并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顺序讨论了各个要件下的争议问题。
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研究。由于现实中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复杂性,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在理论界引起颇多争议,鉴于此,笔者在从一般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个方面研究了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阐明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
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该部分立足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何解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造成的难题进行了研究,论证了在交通肇事罪中不应当存在共同犯罪,将指使逃逸者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即可的观点。
第五部分,交通肇事罪中处罚的平等性问题。认为司法解释中将“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不会造成以钱抵罪的现象也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