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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中城市在发展基础教育方面,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未能保证所有小学与初中同步发展。有相当一批学校长期得不到关注,其办学条件与办学水平一直难以改善和提高。最终这些学校被统称为“薄弱学校”。这批学校的存在,特别是其中的“薄弱初中”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而且严重妨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薄弱初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当时当地的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而言。在特定时期内,严格意义上的薄弱初中应为不符合所在城市初中办学标准的那些初级中学。那些基本符合当地办学标准、只是与优质初中相比有差距的初中校则属于相对薄弱初中。因此,确定薄弱初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薄弱初中的成因在于:一方面,低水平的社会经济实力不能保证高速发展的教育事业的质量;另一方面,重点中学政策的实施,使得一些初中校严重营养不良。薄弱初中的基本类型大体可分为三类:处地不利的薄弱初中、由小学或民办中学“升格”的薄弱初中、办学规模与方向不稳定的薄弱初中。政府推行加强薄弱初中政策的动因,包括政治、法律、思想基础和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现实状况。我国大中城市加强薄弱初中政策的近期和直接目标在于解决就近入学问题,但长远和根本目标在于整体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工作进程而言,加强薄弱初中可分为两个阶段: “紧急输血”阶段(1985-1995) 和“强体健身”阶段(1995-2000) :就工作内容而言,加强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等方面;就城市而言,上海市加强薄弱初中的经验与成效最为显著,建立校长职级制、将加强薄弱初中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与高校联合办学、加强教育科研等措施都被实践证明是可行而有效的。但利用学校“转制”来加强薄弱初中则被证明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有负面影响的。就近入学与“择校”、“高收费”问题是加强薄弱初中的直接动因。因此,在研究加强薄弱初中政策的同时,必须关注就近入学政策。就近入学政策在实践中遭遇部分学生与家长的强烈抵制。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如沉重的就业压力、劳动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城市公用事业的改善等。强制就近入学缺乏合法性与公平性。因为就近入学是学生-的权利和政府应尽的义务;在学校之间存在显著差距的情况下,强制就近入学 无异于强迫学生接受不平等的教育条件。只有实现义务教育的标准化、均衡 化,才有可能顺利推行就近入学政策。国外之所以推行择校政策,有其特殊的 背景,国外推行的择校措施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上海等大中城市初中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表明,相对薄弱初中依然 存在,需要继续加强。这是政府对义务教育应尽的责任。但政府的教育责任是 有限的,主要在于提供符合规定的经费、师资与相关物质设施设备,不断提高 投入的水准,并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其均衡发展。与政府的教育责任相对应, 均衡发展的内涵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各学校之间在经费、师资与相关物质设 施设备等方面大体相当,但并不包括生源条件的均衡。即各校之间生源的均衡。不应成为政府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