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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起源英美法系的特殊制度,它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性和类似于刑法、行政法意义上的惩罚性于一体。在学界对其属性归属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民法责任。而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考究其作用还是其性质,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法责任更为合适。本文为了证明笔者的观点分成了几个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一部分:这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综述和论文结构。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笔者考察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综合各家之言,笔者更加赞同广义的观点。然后,笔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进行了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功能、补偿功能、激励功能和遏制功能。进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要件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详细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并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不断的在发展的,尤其是在英美法系中发展的更加完善,运用也更加广泛。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的开始引入这一制度。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在其法律法规中都出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合理性分析。笔者论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作为民事责任的原因;紧接着,笔者通过结合经济法的法域定位、目的、价值对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经济法责任的优越性进行了论证。最后,笔者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不影响将其纳入经济法责任。第五部分:我国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这一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现状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次笔者还对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产品质量法》中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