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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D&O保险与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人,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就是专门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职业责任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在特色鲜明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各类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处于一种非常有趣但也令人感到相当悲哀的状态。随着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法规日益完善和独立董事制度逐步落实,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人员组成日臻完美,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的法律责任逐渐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正在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随着股东们和各类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在权益遭受损害后已逐步学会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武器来追究这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面临着日益扩大且难以承受的责任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有两个鲜活案例呈现在我们面前,即美国安然破产案和中国的郑百文董事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案。有无以及是否有足够的风险保障,对于股东和各类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在足够尽职的条件下,如何通过商业保险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责任风险保障,进而为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与进一步完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深入研究并开始付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