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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一把双刃剑,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这种辅助生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给千千万万个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了福音。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和能否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探讨。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直存有不同学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法律也没有予以准确的法律定性和充分的权利保障。这就造成了实务和规定的脱节,致使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可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法律也不能切实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 这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三种不同学说。“主体说”将冷冻胚胎当做人予以保护,但是却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有所冲突,同时也超出了人们的理解范围。“客体说”突破了“主体说”的局限,对冷冻胚胎做出了准确的定位,但难免使其陷入道德风险中。“折中说”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会造成立法成本的巨大浪费。所以,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冷冻胚胎应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的物。 第二部分探讨其权利归属问题。“意思自治”原则是处理夫妻生育权纠纷的最优选择,此外还有四个原则进行补充。在不孕症夫妇任何一方死亡时,自然地由生存一方享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从民法和行政法两方面,提出了对冷冻胚胎予以保护的措施。在民法方面,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其次对冷冻胚胎的相关保护制度、救济和继承等相关规定进行健全。在行政法方面,明确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一方面减轻医疗机构的保存压力,另一方面提高冷冻胚胎的资源利用率。以期达到为其权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