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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研究经济法本质问题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经济法 学界的有关理论成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作者研究经济法本质的基本方法和着眼点;第 二、三、四三个部分从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管理之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是公 法等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本质。(一)研究经济法本质问题的重要性 1.本质问题在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居于基础地位,它的意义有三个方面:第一,研究经 济法的本质是准确把握经济法诸问题的关键;第二,只有深刻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才能使经 济法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法法制建设;第三,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可以 推动整个经济法学向纵深发展,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开辟一块崭新的天地。 2.在研究经济法的本质时,方法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多 方面的、综合的关于经济法本质问题的研究方法。所谓多层次,是指应该在两个不同的层次 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第一层是经济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法的一般意义上的本质属 性;第二层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就部门法的研究而言,第二层意 义上的经济法本质更具有现实意义,应该成为研究经济法本质问题的重点。所谓多方面,是 指应该从三个方面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第一是从根源或来源上,揭示经济法与社会存在尤其 是社会经济结构的源流关系;第二是从内部结构上揭示出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第三是从外 部关系上研究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 (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管理之法 1.经济法首先是一种法,具有法的根本属性和法的一般特点,这使它与普通的经济规则 以及国家的经济政策相区别。 2.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首先,“市场缺陷”的无然存在需要政府 干预经济;其次,政府干预经济应当以法律的措施为主;第三,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经济 的最佳法律形式,它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3.经济法以经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就是被赋予法律效力的 经济规则。这种直接的经济特点,使经济法区别于行政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也是以经济关系为基本内容,但与民商法所调整的经济 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是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外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1.经济法确认政府干预经济。政府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它必须在经济问题上有所作为,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以保证政府干预职能的正常发挥。 2.经济法规范政府干预经济。如同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和有时失灵一样,政府干预经济 也存在缺陷和失灵。因此,经济法在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的某些活动予 以纠正、限制乃至于禁止。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政府的干预推向极端,而应该尽可能地把 它放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之内”。具体来说,经济法应该通过规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干预的程 序和干预的责任等问题,使政府干预经济保持一种合理的、合法的、有序的和有效的状态。 (四)经济法是公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 律性质上的差异,即公法和私法的差异。确认经济法是公法,不仅符合公法、私法划分的基 本要求,而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对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 加强和完善经济法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