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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研究是解决司法民主问题的热门之一,而美国陪审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突出代表,引起中外学者在政治学与法学或其它学科的广泛关注,法学界对于美国陪审制度的研究更是热度不减、经久不衰。简要理清美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进程,特别是两次重大变革之“变复杂为简易的陪审”和“变一致裁决为不一致裁决”的重大变化,奠定了美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重要基础,为现代陪审制度注入了持久的生命力量。美国现行陪审制度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从“政治民主到司法民主”、从“司法公正到遏制腐败”的突出特点,其陪审团运行机制中的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审理案件的“一次性”等,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美国人在政治上以“选举制”和“陪审制”引为民主精神的自豪。但现行的美国陪审制度也有其消极的影响和负面作用,特别是影响司法效率、带来过高的审案成本以及陪审团的裁决能力的被质疑等,必须认真加以分析研究。理论方面的论说体现了理性之逻辑力量,而暂新的具体数据分析提供了科学之实证结果。如:美国近五年全国案件的立案、结案和悬案的数据分析;近五年立案、结案和悬案的走势曲线分析;甚至截至2011年3月31日美国联邦法院大小陪审团审理案件相关数据的分析等等,用真实的数据无可争辩地揭示出美国陪审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现行陪审制度而催生的“陪审咨询机构”的出现,更是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的社会现象。对于美国陪审制度的现状研究,使我们能够真实地辩证地对待这一热门话题。作为陪审制度的另一种形式,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发展道路,步履艰难地走到今天。其中曲折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宪法》对陪审制度所持“肯定---否定”反复的态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缺失宪法性法律依据。在实际运行当中,必然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注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陪审制度,甚至学习一切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思想理论层面的提高,倡导“公民权力”、“寓权于民”及“司法民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改革,应以《宪法》的高度再度确认人民陪审员制度,考虑创建“人民陪审员法”,其它三大诉讼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法律依据上坚实基础;改革的重点还要借鉴先进进行具体措施层面的改造,如:陪审员的组成、选任、陪审范围、陪审权限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