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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是指形象被付诸商业使用的权利。美国对形象权的研究比较早,很多州的立法都有关于形象权的法律规定。但形象权在我国仍是一个应然而非实然的法律概念。从理论上讲,形象权应包括真实人物形象权、虚拟角色形象权和组织形象权三类。形象权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形象商业化利用形式及侵权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和现行法律体系保护的不周延性。尤其是在保护商品化的真实人物形象时,无论是现行的人格权体系还是财产权体系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难与不足。本文以真实人物形象权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下的比较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结合国内外最新的案例,借鉴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论证了建立独立的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必要性和意义,试图通过创设一种新型的权利,即真实人物形象权,实现对真实人物形象利益的充分法律保护。本文共分六大章。第一章是绪论。该章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日益汹涌的商品化大潮的时代背景,在该背景下,形象利用的产业化已渐趋成型。形象可分为真实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和社会组织形象,但考虑到篇幅、矛盾的集中性和国内研究的现状,进入本文研究范围的仅是真实人物形象,即通过姓名、肖像、声音等其他形象因素表现出来的形象特征。第二章是研究的重点之一,分析了人格权——财产权二元对立理论格局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业化利用时的理论缺陷。人格权法是现行法律调整商品化了的真实人物形象的首要选择。但人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人格精神利益,主要是从消极的角度对因人格受损而带来的财产损失予以救济,因此人格权不能抛弃、转让和继承,也不能延及对权利人相似形象的保护。而真实人物形象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财产利益,为权利人利用自己形象特征方面的优势而主动地追求财产利益提供保护,这要求真实人物形象权是可以被转让和继承的。因此,人格权的调整作用是有限的。现行财产权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体系对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的调整作用也十分有限。真实人物形象一般是作品描写的对象,属于作品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姓名、肖像等形象特征虽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商标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很严格,这为权利人保护其形象增加了难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能起到兜底的保护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事后救济式的消极调整,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的调整力度。正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律及民事权利类型无法对真实人物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主张建立独立的真实人物形象权。第三章分析了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性质归属。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真实人物形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