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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把“刑罚个别化”放在历史的维度中考察,以时间为主线,力图比较全面地揭示刑罚个别化的动态发展过程,并对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全文包括引论及论文主体四章,共五个部分。引论的目的在于为理解刑罚个别化提供一个简要的前景性知识,即古典的犯罪与刑罚理念与实践。我认为,正是古典刑法理论的绝对意志自由论和严格规则主义下的绝对罪刑法定,为日后刑罚个别化观念的兴起埋下了诱因、制造了机会。第一章对刑罚个别化的涵义进行辨析并追溯其历史渊源。认为有两种基本的刑罚个别化涵义,分别源出于不同的理论渊源、不同的逻辑论证,具有不同的实践内容。一种是新古典学派的建立在道义责任基础上的刑罚个别化。这种刑罚个别化其实只是责任个别化的必然逻辑结果,是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加具体和精细的贯彻。第二种是新派的以行为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状态为基础的刑罚个别化,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论文对两种涵义的刑罚个别化分别进行了思想的追溯探源。认为责任主义的刑罚个别化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而新派含义的刑罚个别化最早可以追溯到教会法,并依历史线索对其各自的表现做了挖掘分析。在辨析了刑罚个别化的基本涵义后,进入本论文重点讨论的新派刑罚个别化,即第二章。以刑罚个别化为核心要求的新派思想,引领了第二次刑法改革运动,其兴起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带着解决当下问题的迫切需要。本章第一节即试图分析描述这种时代背景和它所欲回应的社会需要。第二节对作为刑罚个别化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的新派思想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表明从犯罪科学的基本研究方向、思路到责任等重大问题上,新派都与古典学派存在全面的根本性差异。从新派对犯罪和犯罪对策的一系列认识,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刑罚个别化要求。虽然人们现在用“新派”概称的那些人物其实也各立门户,绝非铁板一块,因此很难说新派对刑罚个别化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但仍然可以从他们的论述中归纳出关于刑罚个别化的一般要求或准则。本章第三节即试图归纳总结新派对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和作法。极端的刑罚个别化和极端的罪刑法定一样,实际上都行不通,因此,在新派的刑罚个别化观念与古典刑法理念之间进行折衷的努力从一开始就有,本章第四节即探讨这种折衷努力。特别详细介绍了被认为对刑罚个别化理论的系统化有卓越贡献的萨莱叶的观点。论文第三章大致以三个时间段(二战前、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60年代末以后)对外国刑罚个别化实践的具体情况和它在当代的境遇作出考察。对刑罚个别化失败及被弃论进行了置疑,并用事实加以说明论证。同时以一节的篇幅对刑罚个别化的存在和发展限度进行了研究,提出刑罚个别化必须以法定主义和人道主义为限度。论文第四章专门探讨刑罚个别化在中国的情况,包括研究与实践的特点与问题;探讨了刑罚个别化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正确摆放其在刑法中的位置。最后对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实现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