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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这一社会组织出现至今,已有几百年历史,现今已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组织。在自由经济理论指导下,公司不断发展成长壮大,它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推动社会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又存在自治权滥用的情形,对超额利润的追求促使一些公司恶意欺诈消费者,破坏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公司的相关人,如债权人、消费者甚至其他公司造成巨大损害。如何在保证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基础上,又对公司权利的行使施加一定的限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及实践要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对公司自治权限度的探讨以期确立公司法的法律规范的配置以及在这种合理的公司法规范下公司按照此规范或公司章程行为的标准。第一部分公司自治权限度的界定。从公司的本质入手,分析了研究公司本质的不同学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本文的公司本质观。对公司本质的分析是该论文的基础,它为公司自治权及限度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合理界定公司自治权的基础上探讨公司自治权限度,在与股东利益、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博奕中明确公司自治权限度的内涵。最后详述公司自治权限度的特征,指出公司自治权限度应在法治的要求下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效率原则依社会状态而设置。第二部分,公司自治权限制的正当性。前一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公司自治限制的理论基础:一是权利具有相对性。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权利滥用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是权利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二是在公司领域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干预能有效防止公司不正当行使权利,致使某些股东、雇员、债权人或社会利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害。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公司应仅考虑股东赚取利润的传统观念受到质疑,利益相关人的理论要求公司不仅仅为股东的利益而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其他相关人的利益,由此推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即公司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责任。有了充足的理论支持,后一部分论述了公司自治权限制的价值功能,即公司自治权的限制可以提高效率以及可以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第三部分,公司自治权限制的合理途径。首先从公司法实践上讲,公司立法应具有适当性,即公司法应根据公司所处的不同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制定适合于不同类型公司的制度,从而使法律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其次重点分析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事前强制性规范与事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问题。最后从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则来分析对公司自治权限制的具体表现。对组织规则的限制包括三点:详细了公司法对于对公司意思的限制,对公司组织关系的限制,对特殊类型公司自治权的限制,并指出其不足及完善措施。对公司行为规则的限制包括两点:一是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限制,二是应重视道德规范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作用。公司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公司法也应适时而动,在新的情势下做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都有利的规定。这样既能使公司在公司法的指导下合理行使自治权,又能在使公司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