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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和司法的关系问题,从逻辑上又可分为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它们之间的区别问题,另一方面是它们之间的联系问题,其中大致又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传媒是否应当对司法进行监督;二是传媒监督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哪些必要的限制;三是司法如何切实地保护传媒的各种权利(包括监督司法的权利)。本文将要讨论的仅是第一层面的问题。这不仅由于第一层面的问题构成了后两个层面问题的逻辑前提,使得大家有可能单单讨论此一问题,而对另外的问题较少涉及。更为重要的理由在于,人们在此一问题上讨论最热烈,而歧见也最多。 本文注意到,这一状况的发生可能不仅在于此一论题牵涉的范围很广,引起了包括新闻界、司法界、法学界在内的广泛关注,而他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知识和立场所得出的结论自然可能是迥然各异的。而且还在于,传媒和司法都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甚至它们自身的变化也内在地构成了这种转型的重要部分,因而在诉诸讨论问题的资源时总存在某种紧张关系:或诉诸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或诉诸本土的实际情况。也许真正解决这些矛盾终究是不易的,然而,对不同的立场给予适当的关照应该是可能和必要的。本文虽然有着自己的倾向性,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最终的清晰答案,而只是试图通过讨论,揭示出其中可能的复杂性。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基于研究现状提出了本文的基本预设和立场;第二部分讨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对于一个社会的重要意义,由于新闻自由理论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传媒与政府(这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指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因而这一部分试图说明传媒监督政府是否具有必要性(这也并不是说传媒的意义只体现在监督政府方面,当然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方面);第三部分结合对苏力文章的评论,简单讨论司法活动专门化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是否构成传媒不应监督司法的理由,这是对前一部分的补充,因为前面所说的政府尽管也包括了司法机关,但毕竟是以行政机关为核心的。第二、第三部分基本上是在一般层面上进行讨论的。第四部分试图讨论在中国的现存状况下,传媒监督司法的复杂性以及引出的问题和回答;第五部分是简短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