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西部地区地处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既是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水源涵养地,同时又是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力。近些年来,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形势相当严峻,西部地区作为全国资源及生态基础已受到严重损害。这不仅给西部地区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侵害和压力,而且也对全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西部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及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然而,长期以来,西部地区向东部发达地区不断输出资源,承担生态破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或是得到的补偿远不及其付出,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必将使西部地区的环境保护事业缺乏公众的参与意识,催生为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短视行为,从而导致西部乃至全国环境的恶化。因此,构建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生态补偿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所尝试采用的一种解决手段,在平衡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目前,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但生态补偿在国内外研究尚处于早期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理论。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日趋严峻的形势下,从环境法律制度的角度对西部生态补偿进行研究,将会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论述。论文第一部分对生态补偿及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概念以及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最后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探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现状分析,以西部所实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践的典型——“退耕还林还草”生态补偿政策为例,对此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进行了效果评价;第四部分是对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明确了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建了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立法的体系框架,提出了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立法建议,确定了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对象、标准和方式,完善了西部生态补偿管理制度,并提出要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