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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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呈现愈演愈烈得趋势,一直受到学界广泛关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二十七条涉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比较宽泛的规定,又将网络虚拟财产推向热议的高潮。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其到底属不属于物权客体,争议喋喋不休。本文主要从“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入手,归纳总结出争议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分析,充分论证其法律属性为物之属性,应当作为物权客体,以期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之确定做出更充分论证。本文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引言。”包含了问题的提出、选题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等部分。第二部分,即“案例及法律争议。”该部分主要是将“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此案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无形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窃、QQ号码邮箱、淘宝网店能否继承与转让等纠纷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司法实践对网络虚拟财产认定并不统一。由此得出结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之定位是为其提供相关保护,解决纠纷之根本所在。第三部分,即“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权。”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进行概括,包括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分析了其特殊之处。指出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已经具备了权利性质,虽然其目前并没有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但是关于其法律属性的争议颇多。第四部分,即“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争议辨析。”该部分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学说进行了着一的阐述与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性、特定性和独立性以及支配性。从本质上看,更加符合物权属性。第五部分,即“网络虚拟财产新型物权客体属性论证。”该部分通过对古罗马立法的考察以及法国、德国的传统物权客体认定,发现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之局限主要在于当时历史环境下,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之中,有利于保持法律逻辑上的严密性和体系的完整性。明确指出物权客体的宗旨和发展趋势趋于突破有体物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化的物”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角度,均应当被纳入物权客体。第六部分,即“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归属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情况,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变动做了相关的声明。强调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并不等同于法律属性,二者具有本质性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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