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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与破坏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对人民健康、财产与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此时刑事制裁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环境问题的多变性与隐藏性,刑罚制裁措施与非刑罚制裁措施在适用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不能够有效治理环境犯罪,也不能对被害人权益与环境利益进行弥补。对自由刑而言,它在运用时没有体现等价报应思想,因而有必要在自由刑中设立分层责任体系。在财产犯罪中,无限额罚金制这种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不能有效惩治犯罪,因而倍比罚金制等措施就有合理性。此外在非刑罚制裁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种类单一、缺乏具体制裁措施的现象,对行为人惩治不足很可能达不到刑罚目的。因此,在刑罚制裁措施与非刑罚制裁措施中探索其它途径至关重要。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制裁措施可以做适当变动。在自由刑方面,将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依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分成四个阶层,此时就可以在这四个层次的范围内对行为人定罪处刑。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自由刑进行合理设置,同时也保证了犯罪分子的利益。在财产刑方面,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可以采用倍比罚金制。另外在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上,易科制度可针对那些不能及时履行罚金刑的犯罪分子,通过易科自由刑的方式能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预防环境犯罪。通过弥补我国环境犯罪中刑罚制裁措施的不足,对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更好的实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对环境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外,非刑罚制裁措施也起到重要作用。它包括惩罚性非刑罚制裁措施、预防性非刑罚制裁措施与恢复性非刑罚制裁措施。在惩罚性非刑罚制裁措施中,围绕刑法规定展开论述并且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包括预期损害赔偿的适用、书面训诫等。在预防性非刑罚制裁措施中,通过借鉴国外法律中的预防性理念等内容,分别将我国环境犯罪的预防性条文、保安处分以及刑事禁止令和职业禁止中的不足部分予以弥补,使其可以灵活应对环境犯罪的各种问题。在解决“事前-事中”的问题之后,对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同样不容忽视,这就是恢复性制裁措施的内容。法律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而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应体现在法律层面,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予以高度重视。我们的守法意识、环保意识等观念的增强对保护环境作用极大,保护环境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