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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现象。通过综合运用现有的理论,本文给出了一种关于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现象的经济解释。 在1937年发表的一篇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科斯指出,典型地在企业内发生的交易,受到的不是价格机制的规制,而是权力关系的规制。尽管许多经济学家同意科斯提出的这一根本洞见,他们在如何解释这一根本洞见方面却尚未取得共识。争论的焦点在于,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究竟是什么?其作用是什么(或者说效率意义何在)?它又是如何形成的?经济学家在这些深层次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反映了对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的经济分析还不成熟,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的目的是综合现有的理论来严谨地、令人信服地论证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现象的根源、本质、作用和形成机制。本文的主要理论来源和概念框架是马克思的协作经济理论,钱德勒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鲍尔斯和吉恩蒂斯的短缺方权力理论,格鲁斯曼、哈特和莫尔的现代产权理论,雷简和津盖尔斯的进入权理论,和现代经济行为理论。 在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范式中,企业内的权力关系是一种反常的经济现象。在一般均衡范式中,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子;企业的生产过程被描述为一个“黑箱”,它自动地、无摩擦地把任何一组投入转化为既定的技术约束下所能生产的最高产出;资本和劳动仅仅是生产过程中不同类别的投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称的,它们各自的报酬都是完全由市场整体的力量决定的,任何一个企业的资本(劳动)提供者都不可能为了增进其自身的利益而改变与劳动(资本)提供者的交易条件,从而任何一个企业产生的经济利润都为零;任何一个企业的价值都等于该企业使用的人力资产和非人力资产的市场价格之和,组成一个企业不会增进任何参与人的收益,解散一个企业也不会降低任何参与人的收益。 本文首先通过对企业内的生产与通过市场协调的分散的个人生产进行比较效率分析,揭示了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现象的根源——现实世界的企业的资源提供者之间并不能像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论所假设的那样在事前缔结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完全合约;然后,通过对企业的资源提供者之间的策略互动的均衡分析,揭示了企业内的权力关系现象的本质、作用和形成机制。 本文所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是:企业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上的大量的资源所有者的一种合作形式;通过恰当的计划和协调,企业内的合作,如关系专用性投资和大量的各种资源的协同使用,能够给企业参与人带来广泛的收益,但是,企业参与人却不能依赖外部法庭的强制力来实现合作收益;企业的绩效,以及各企业参与人的收益,是各企业参与人的策略互动的结果;在这种策略互动中,企业的雇主,凭借其控制的供给短缺的货币资本或独特的核心资产,能够通过建立适当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促使雇员采取能够增进雇主利益的行动,而雇员对雇主却缺少这种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雇主对雇员行使了某种权力;企业内的权力关系具有创造企业租金(企业的价值高于企业使用的资源的市场价格的差额)和提高企业价值的作用;雇主权力的行使是以向雇员提供某种形式的租金(超过雇员的下一个最高得益的那部分得益)从而提高雇员与所在企业的利益相关性为条件的;本文的分析表明,无论雇员是否进行了企业专用技能投资,他们事实上都是企业租金的创造者和分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