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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控制机制,法律适用过程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个原则蕴含的平等并不是一种绝对平等,而是一种差异化平等,法律适用差异化则是实现差异化平等的重要实践,因此法律适用差异化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必然。 但这一具备合理性的手段,在实践过程中却衍生出了不合理的现象。即社会成员可以通过不合法的手段,比如通过与司法机关走关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获得较轻的刑罚。社会成员对此种现象会形成不同的判断、表达出不同的态度,而由此产生的消极态度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尽力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而这也导致非常有必要对这种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差异化的公众态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人际关系结构对社会成员的态度具有制约作用。人际关系结构包含构成人际关系的要素及其关系。一般而言,构成人际关系的要素包括情感、利益以及互动交往。由于情感关联、利益关联以及互动交往程度的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形成亲疏远近不同的人际关系,即人际结构表现出差序性。另一方面,人际结构的差序性又会表现为彼此之间的情感关联、利益关联以及互动交往程度的差异。因此,人际关系结构的要素也会对社会成员的态度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人际关系结构对法律适用差异化公众态度的影响显著。首先,人际关系结构的关系表现也会影响公众的态度:在不同层次的关系群体内,尤其是在亲人群体以及一般熟人群体内,与轻微犯罪事件的当事人的关系越亲近,社会成员关于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差异化的态度越倾向于接受和支持;而在陌生人群体内,“关系越亲近,社会成员的态度越倾向于支持和接受”这一现象并不明显。其次,人际关系的结构要素对公众态度具有重要影响:彼此之间的情感依赖程度越高、利益关联程度越深、交往活动频率越高,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越亲近,社会成员关于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化的态度越倾向于支持;而且,情感关联、利益关联越高,彼此之间的交往互动频率也会越大,社会成员越易接受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 此外,世代也对法律适用差异化的公众态度具有显著影响。这是因为人际关系文化会随着时间推移也不断演变,其对社会成员态度的影响的表现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出生在不同年代的社会成员,关于法律适用的立场也有所不同。个体年龄越小,其越支持依法处理,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合理现象接受度越低。 总之,基于中国人际关系结构的特点,社会成员关于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差异化的表现出不同的态度,这种差异化态度与彼此之间的亲疏远近,以及日常交往之间的情感、利益以及互动交往状况密切相关。而世代更替过程中的人际关系文化的演变,也带来了法律适用差异化的公众态度的演变。因此,实现法制化建设,营造更加公平的法律适用环境,不能忽视人际关系结构以及相应的关系文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