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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徽州文书的世界,从土地交易、家产分析与身分继承、人身典卖与庄仆婚姻关系三个方面探讨了明清时代妇女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与权利。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妇女的最高道德准则就是“三从”,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女人从于男人,则无人格。无人格,则与物等,“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幼”。然而,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有人认为“从父”并不是女儿的义务,“从夫”在不同时代也有不同的情况,而“从子”则是“三从”中最没有意义的一项。相对于母权而言,“从子”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变换,她们的地位与权力呈上升趋势。也有人认为“夫死从子”原本是指丧服等级的“从子”,虽然也有“一切服从儿子”的解释,但在同样是礼制要求、并被确认为中国传统社会重要法律原则的“孝道”面前,“一切服从儿子”的解释显然不现实。 但是以上的争论只是停留在礼法观念之上。要想更好地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更加充分地了解礼法观念是如何作用于社会实际生活的。瞿同祖曾说过:“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该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可以这样认为,研究礼法的实践,是更好地理解“三从”原则的关键所在。 契约文书作为各种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凭据,必然要符合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同时也要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儒学研究与徽州文书》一文中认为:“我们之所以对徽州文书产生兴趣,是因为我们希望通过它彻底了解中国明清社会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儒学伦理的中国特色。”这也就是本文的出发点。 本文的第一章将回顾以往中国妇女史研究的现状与课题,同时结合徽州文书史料来说明徽州文书的发现对于女性史研究所具有的意义。 第二章将以土地典卖文书为中心,探讨女性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地位与权利。土地交易是唐代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财产交易行为,女性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角色最能体现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权利。 第三章以分产继承文书为中心,探讨在家产分析、立嗣、招婿过程中女儿、妻子、母亲分别扮演的角色及其财产权利。与分产继承有关的文书最能体现女性在亲属、家族关系中的身分与地位。 第四章则是利用卖身契以及庄仆婚姻文书探讨了婢女买卖及庄仆入赘、仆妇招赘行为。婢女、仆妇作为贱民阶层,她们的婚姻与家庭生活既有与普通“齐民”相同的一面,也有自己的特点。她们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人群。 第五章则是对契约文书中女性的地位与权利进行总结。 本文最后附录了《契约文书中已婚女性称谓的变化》一文,这篇文章有助于我们更好了解中国历史上已婚女性称谓的变化过程。 本文将以徽州文书为基本史料,同时也参阅各朝律典、实录、判牍、文集、方志、族谱等史料,对于当时的土地交易制度、分产继承制度、婚姻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等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把握女性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地位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