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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因在街道上违规经营炸串生意,被城管执法人员带回执法办公室接受调查。在办公室内,夏俊峰与城管执法人员申凯、张旭东二人因故发生冲突,并持随身携带用于切烤肠的小刀将两人刺死,在逃跑过程中又将城管执法人员张伟刺成重伤。一审法院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一审之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2013年年底,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夏俊峰死刑立即执行。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一案再次将城管暴力执法、弱势群体保护、司法程序公正等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在律师界以及社会老百姓因对一审判决以及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而口诛笔伐的背景下,尽管二审法官破天荒地在媒体上给予说明解释,但是却未能打消人们对此案件的质疑和探讨。深究其原因,可归结于两点:其一,从实体法上看,法院没有对城管执法人员将夏俊峰带回办公室的行为定性,也即法院没有对城管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给予认定。另外,法院也没有对夏俊峰举刀行凶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客观行为以及防卫性等情节给予充分质证论证。其二,从程序法上看,法院为何不允许六位主动要求出庭作证的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为何控方证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仍不予以否认?本文欲通过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证据,并结合刑法相关理论,以城管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性质、夏俊峰主客观方面要素以及死刑适用等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对本案进行论证。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本案判决是有失偏颇的,城管执法人员申凯、张旭东存在非法拘禁行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情节,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死刑明显量刑过重。在审理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有失刑事司法公正。诸如夏俊峰案的悲剧并非是我们希望发生的,但是悲剧却仍在重复上演。三个男人之间的冲突,最终转化为三个家庭的支离破碎。必须要去改变一些,才能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完善城管制度;二是完善对小贩等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三是完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制度:即坚持司法程序法定化和实现司法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