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法制的变迁与国家崛起——以我国金融法的完善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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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就像是核能,在一国崛起的过程中,它发挥出来的能量特别巨大。但是,金融工程技术同样也可以像核武器一样,轻则使一个家庭的财富蒸发,重则毁灭一个国家多年积累的资本,甚至从此令这个国家一蹶不振。如果金融是核能,那么,金融法就是激励和规制这种核能,并使其朝有利于人民幸福方向发展的一种规则技术。综观近代史上每一次金融法制的变革,虽然在时间上有延迟,但无疑与随后的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动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通过考察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崛起、衰退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发现金融法制在契合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效率的同时,往往也容易被异化,而与经济增长、国家成长相背离。对于中国而言,虽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各自国情不同,但这些世界主要国家的成长、崛起和衰落,对于当今中国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启发性和借鉴意义。  本文共分五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阐述了本研究的缘起和背景、目的和意义,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的回顾。除此之外,导论对金融法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并简要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第二章,国家崛起的金融法分析范式,这是全文的理论基础。金融法是国之重器。而金融法的价值支撑点主要有三个,即金融公平、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以美国为例,本文讨论了金融法价值定位的历史变迁。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金融法的自由放任时期;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初,金融安全处于优先的地位;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10年代末,是放松管制和审慎监管时期。第一,金融自由是国家崛起的基础前提。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发展的主要手段。第二,金融公平是市场成熟的第一要件。现代强国的历史经验,如果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如果处于被操纵的命运,这个市场就将永远不可能成熟。第三,金融安全是国家崛起的重要保障。某种意义上,金融安全也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方面,一种合理的、稳定的金融环境是必须的,另一方面,解决金融安全的手段,往往是行政性、限制性的,意味着政府的干预,其核心是限制市场自由竞争,是对金融的一种压抑性规制。  第三章,金融法制促进国家崛起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考察了金融法制的变迁和西方世界兴起之间的紧密关系。在西欧国家资本主义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法制的变迁呈现的是一种“自发的扩展”,其价值倾向是“自由”式的。在这个过程中,也曾忽视了金融法制的公平、安全价值,导致腐败丛生,金融危机频仍,但是,在金融法律秩序的自发扩展中,制度在不断完善,自由经济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纠错功能。从荷兰、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崛起的经验来看,金融法制的创新是国家崛起的基础条件。中西大分岔的关键在于两宋时期西方社会发明了国债融资制度,实现了资本的“跨时期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最终,也在这种国债体制下,西方社会走向了宪政和民主,实现了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相比之下,中国专制王朝统治者所实行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都是一种“内卷式”,几千年来,没有“革命”( revolution)式的变迁,也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螺旋式的演进和上升。  第四章是当前国家崛起的金融法制背景。第一,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当前国家崛起的环境主要是美元霸权及其背后的货币法律体系。本文从哈耶克“自由货币运动”的理论出发,认为,应建立多元的自由竞争国际货币体系。第二,当前国家崛起的另一个背景则是,频发的金融危机和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本文认为,现代典型金融危机主要根源于自由主义,而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危机扩大化。关键的问题在于,制度化的金融风险和技术性治理的不对称。第三,已有国家在金融立法上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金融危机能否成为契机,取决于金融立法的成功与否。本章对比了美国、日本在危机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也证明了自由经济体制的纠错功能,以及政府主导可能带来金融的压抑和体制的僵化。第四,本章还列举了金融立法的最新动态,即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与金融法的变迁,并以《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五章,制度评析:我国金融法与和平崛起的背离与契合。本章从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自由的角度构建了金融法指标体系。线性模型的结果表明:我国金融法指数的数量效应非常明显,但质量效应和增长效应则不明显。非线性模型的结果认为,金融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比较显著的。从贡献率来看,金融立法对GDP的贡献率平均达到了16.69%。但是,金融立法的收益却呈边际递减状态,与经济发展存在背离状态。自由是创新的发动机,金融自由给经济增长的影响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令人难以想象的张力。然而,实证分析的结论还认为,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对经济发展和变化的反应不灵敏;金融公平、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在立法上不协调。在我国,金融公平、金融安全,特别是金融自由,存在很强的路径依赖性。这种路径依赖性虽然可以保证金融法变迁的顺利进行,但是,却也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金融法制的创新。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本章还提出了中国崛起过程中我国金融法制的战略选择。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论创新:(1)选题具有创新性;(2)从坚实的法理出发,以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自由三个价值支撑点重构金融法基础理论。第二,思路创新:(1)从金融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资本主义的起源和西方国家的兴起;(2)开拓性地从金融法的角度重新解释“李约瑟难题”;(3)从法和金融学的角度,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探讨我国金融法与经济增长、和平崛起的背离与契合。第三,观点创新:(1)从罗尔斯正义论的公平理论为基础,重新定义了金融公平;(2)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理论出发,重新认识金融自由对国家崛起的影响;(3)不同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安全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自由经济体制具有较强的纠错功能,而管制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压抑则有较强的路径依赖;(4)现代金融危机源于新自由主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化风险的技术性治理;(5)从哈耶克“自由货币运动”理论出发,倡导建立“自由国际货币体系”;(6)金融危机是引致金融法变迁的主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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