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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问责制,是以美国的教育问责制和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作为理论基础,对校长负责制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而建立的一个体系。校长问责制是指校长在拥有一定权力的情况下,履行相应职责的过程中不作为或是滥用职权时,由特定的主体事先制定一套常态化、制度化的程序和规范,对其进行责任监督和追究的制度。校长问责制的提出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依据。本研究对校长问责制的性质、功能及原则作了理论分析。从性质而言,校长问责制是校长负责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主要表现在校长问责制其主体广泛;校长问责制内容的全面性;校长问责制信息的开放性;校长问责制内在能力较强的建设性。其功能表现为加强沟通与交流功能;形成控制与激励功能;管理的完善与改进功能。并遵循权责一致原则;依法问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目前,有部分中小学已将校长问责制的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并有大量有关校长问责制的文件出台,本研究收集了一些关于中小学校长的问责案例,概括出其优点有三个方面:一些地方校长问责制初步系统化、制度化;问责内容全面、范围扩大;问责观念深入人心,方式多样化。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表现为四个方面: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重“权”而轻“责”;问责未常态化,监督实施不力;过分强调惩罚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久实施;问责文化缺失.影响问责有效开展。在此基础上,详细概括了校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五个部分。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主体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基层党委组织等;异体问责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问责内容分别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专业责任四个方面作了归纳。实践证明,校长问责制的建立是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它有效地弥补了校长负责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陷。校长问责制的实施增强了校长的责任意识、改进校长的工作作风,对建立有效的校长激励制度,提高校长的行政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研究的最后提出校长问责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措施:科学划分职能,强化责任意识;推进政务公开,拓宽问责路径;完善配套制度,扩大问责基础;培育问责文化,优化政策环境。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之,在积极借鉴的同时,要根据我国中小学校长的实际情况,建构适合的校长问责制度模式,并注重发展性问责,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校长问责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