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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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是新刑法典对七九年刑法典修改之后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现行《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设立了三个罪刑单位,明确了量刑情节。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一规定并不是凭空臆造的,它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同此类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来看,有一定数量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肇事撞人之后,根本不顾被害人死活,驾车就逃,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笔者在文中采取了分类论证法,讨论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人”的范围,全文第一部分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具有的罪过形式,先指出了学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过问题的三种观点分别为“故意说”、“过失兼故意说”、“过失说”并通过对三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理解,指出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并同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和见解。第二部分讨论了逃逸致人死亡后的法律性质,对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情节加重犯说,一种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说,一种认为是独立。笔者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评析,赞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情节加重犯。第三部分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也同样采取了通过分析学界的观点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同时指出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标准的例外情节。第四部分讨论了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第五部分讨论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问题,从而在理论上完善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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