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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是一种很古老的犯罪,是产生受贿犯罪的最直接根源,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效率和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始终对贿赂犯罪都保持着严厉打击的态度并付诸以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贿赂犯罪的发案率高居不下。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不完善,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政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出于效打击行贿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目的,本人围绕现有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这个核心,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对现有惩治行贿犯罪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贿罪概述。在这个部分,本人首先对行贿犯罪立法的演进进行了回顾,论述了行贿犯罪自古有之并非当今社会独有之产物,各朝各代统治阶层都对其严厉打击。对行贿犯罪立法发展的研究能为深入研究贿赂犯罪的提供一个清晰的脉络,为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本人从行贿行为在贿赂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论证了行贿行为对受贿犯罪极具诱导作用,是整个贿赂犯罪产生的动因。第二部分行贿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本人在这一部分先将现有行贿犯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作了整理和总结,并对其详细分析,指出了行贿罪在定罪标准和刑罚上存在严重不足。即行贿罪主观要件设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方式仅限于财物、行贿罪定罪的数额标准过低,刑罚档次过于笼统,处罚形式过于简单严重阻碍了我国现阶段对行贿犯罪的打击。第三部分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这部分本人主要就行贿罪立法的不完善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进行了论述,指出了行贿罪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重受贿而轻行贿的司法现象,并提出了重受贿而轻行贿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并容易产生错误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观点。第四部分完善惩治行贿罪机制的构想。通过上文的分析本人在第四部分中提出了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行贿的方式由给予“财物”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降低行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对行贿犯罪适用罚金刑,完善行贿罪的量刑的立法构想,同时指出还应当运用社会力量预防行贿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