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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国有资产流失、环境遭到破坏、生态恶化等严峻现实呼唤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机制的尽快建立。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从而否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可能性。现实中公益诉讼案件纷纷以原告败诉或者法院认为当事人不适格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而告终,公益诉讼案件始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承担着“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也曾试图作出积极的努力——提起公益诉讼,但终因欠缺法律的规定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目前人民检察院发挥作用的领域只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行政法律监督仅限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后监督。单一的抗诉方式严重地制约了检察机关对于职责的履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和救济公共利益,检察监督应该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赋予其行政公益诉权。本文在对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诉等概念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通过梳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显示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对优势。第三章深入分析了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笔者结合现行立法对于制度构建的障碍,在第四章中提出了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通过前面几部分的分析,借鉴公益诉讼制度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等规定,并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针对学界争议较大的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监督说”和“公诉人说”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源于其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由于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权将涉及检察权、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权限的重新划分,第五章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探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制衡机制,以期保证该项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