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致死伤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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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起广泛关注。而许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同类案件中的不同定罪,给量刑结果带来了巨大了不同。若将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其为过失犯,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面对死伤人命,最高7年的刑罚显然不能为被害人亲属及社会大众所接受。相反,司法实践中的另一做法,是将危险驾驶致死伤的案件定性为主观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就大大加重了刑罚。这样因定性不同而带来的极端反差的结果无疑说明我国刑法在针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这一行为的规制中有很大漏洞。本文拟从危险驾驶致死伤行为的规制为出发点,以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为对比对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合理处理危险驾驶致死伤行为的刑法规制途径。文章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切入,结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得新规定,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了解我国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并就危险驾驶罪的即遂标准进行讨论且概述危险驾驶致死伤这一行为的基本情况。第二章着重介绍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日本危险驾驶罪采用的结果加重犯构造以及载法条设计中将其法定刑等类比与暴行罪来进行的做法非常具有借鉴意义。且分析了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中包含的多种行为模式。第三章针对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致死伤行为的司法定性这一个问题,从学说及判例两个角度出发。着重区分了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罪间的区别以及用这两个罪名来调整危险驾驶致死伤行为的可行性和各自利弊。最后第四章节,旨在为我国危险驾驶致死伤方面刑法规制提出可参考的立法意见。分别分析了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立法中对我们有积极意义的经验及教训并且提出了针对新增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行为模式及刑罚设置的合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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