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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风险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远远大于一般企业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因而运用一般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不足以有效保护风险投资者,必须针对风险投资的特殊性建构一套风险投资中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强制性规范不能为风险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风险投资所特有的、以公司契约为架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文以风险投资中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具体设计及其发挥作用的机理,重点论证了这些保护机制在我国现行法律背景下实行的可能性及条件,进而提出了如何借鉴这些保护机制以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引言与结论部分外,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风险投资的保护需求”。第一节从风险投资的定义出发,简要阐述了风险投资的由来与发展,进而论证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的特殊性,并对风险投资法律关系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论证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必要性,进而论证了强制性规范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契约保护机制的兴起。本文从契约保护机制的法理基础、效力来源等角度论证了运用公司关系契约建构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可行性。第二节对风险投资者保护进行了理论思考。第三节介绍了风险投资者保护的美国经验,重点分析了《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的投资者保护安排。第二章为“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一:创业企业的股权安排”。第一节首先论述了投资工具的选择是股权安排的核心内容,进而论证了复合型可转换优先股在风险投资中是一种能够主动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投资工具。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投资者作为复合型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主要权利,论述了分红优先权、优先认股权、优先受让权、股份转换权、股份回赎权、清算优先权的具体安排及主要功能。第三节分析了以复合型可转换优先股为核心的股权安排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可适用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三章为“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二:‘反稀释’安排”。第一节从“稀释”的概念、“稀释”的原因入手,阐述了风险投资者面临的“稀释”风险。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论述了应对结构性股权稀释的“结构性反稀释”安排和应对“相对于原始投资价值的经济稀释”的“转换价格保护”安排,并举例分析了它们保护投资者的机理。第三节分析了上述两种“反稀释”安排在我国现行法律背景下实行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如何借鉴“反稀释”保护机制的建议。第四章为“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三:创业企业的控制权安排”。第一节首先论证了公司控制权安排对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进而阐述了风险投资中创业企业控制权分配的特殊要求。第二节从创业企业董事会构成的二元化、投资者对创业企业特定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投资者享有的特别信息权三个方面论述了创业企业控制权的具体安排。第三节论证了通过创业企业控制权安排来保护风险投资者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借鉴这些保护机制以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在本文的结论中,笔者首先对三种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进行了总结,进而指出三者虽然内容不同、功能各异,但却相辅相成、紧密联系,构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最后,笔者对上述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未来我国风险投资中应用的前景做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