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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枪支的犯罪借由“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雨后春笋般冒出头来,“赵春华案”就像一颗石子,打破了枪支犯罪原本平静的水面,引发了各路学者对枪支犯罪的讨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枪支”这个词看似与我们普通老百姓绝缘,如果没有特殊的身份,我们这辈子都不会接触到枪支。但其实它又已经无声无息地渗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它是那样的无孔不入,超市柜台上摆放的造型各异的玩具枪,公园里射击摊上摆放的用于射击气球的气枪,树林子里孩子们玩儿真人CS所使用的枪支,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张贴的“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品”的告示中所提到的枪支。“枪支”无处不在,但并不是所有持有“枪支”的人都该被定罪处刑,那我们不禁要问,何为枪支?枪支致伤力的标准是什么?枪支致伤力大小如何区分?枪支对人体不同部位的致伤力大小相同吗?等等这些都需要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一一加以论证。唯有从客观的事实的角度把握枪支的概念、分类以及枪支的致伤力,才能揭开枪支的神秘面纱,厘清枪与枪之间的界限,才能为枪支梳理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在文章的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为绪论、正文、结语、致谢四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行为切入对枪支的研究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基于一定的体系框架,否则整个文章的论述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既论述不清楚也得不到肯定的结论。行为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且在翻阅了刑法条文之后笔者发现,所有涉枪类犯罪都涉及到对象或手段方法,而对象与手段又是行为之下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本文为枪支的研究从构成要件出发搭建了一个体系框架,提出了一个概念——事实行为。由事实行为引出行为内部要件要素——手段方法与对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评价的行为。行为能够指向法益侵害,因此,本文在第二节从行为延伸到对枪支来说十分重要的概念——致伤力。枪支之所以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就是因为致伤力的存在。因为审视的角度不同可以将致伤力分为:事实的致伤力和评价的致伤力。事实的致伤力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的实实在在的伤害;评价的致伤力是利用被害人以及从行为人危险角度考察枪支问题。笔者希望由第一章建立的理论体系与对致伤力的分析能够为后文枪支的分类与界定起到指引作用。第二章作为方法的枪支本章的写作意图在于:既然上一章将致伤力从整体上进行了讨论,并将其分为了事实的致伤力和评价的致伤力,那么此二者在这一章中就应该有所体现。因此,笔者将枪支造成的致伤力分为了身体伤害型和非身体伤害性两种,所谓身体伤害型即使用枪支对人体造成了肉体上的疼痛、身体上某部分的缺失,所谓非身体伤害性即并未造成肉体的损伤,而是通过对精神的压迫,造成心理上的恐惧或通过持有而被评价为枪支。其中,在身体伤害型行为中对致伤力的程度进行了更为深入、细致的讨论,其中涉及到很多枪支知识,但笔者并不是就知识而谈知识,而是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一个对枪支的统一定义,只有首先回到军事领域,探究枪支的本源,通过对军事领域不同种类的枪支的概念、致伤力大小进行界定与区分(尤其是仿真枪)从而对刑法领域的真枪、仿真枪、假枪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通过辨析真枪中子弹对人体不同部位的致伤力,在量刑阶段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三章作为对象的枪支这一章进入到行为要件的另一个要素的讨论中,并提出了对象的二元理论——客观实在性与法益表达性。这二者并不孤立存在,客观实在性应当能够通过法益来反映,具体而言,作为对象的枪支应当能够体现出与具体法益的关联性,体现出不同的法益侵害性。同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象也应当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结合,才能表达出不同的法益,而不至于过于模糊不能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第四章以赵春华案等26个案例为样本的分析。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的案例为基石,分析涉枪类案件的总体趋势,从宏观上把握枪支案件的发展与特性。第二节,以非法持有枪支为案由,以气球为关键词,在若干不同类型涉枪案中,选取与赵春华案类似的案例,集中分析这一类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枪支的目的,所持枪支的类型进而引出对改装仿真枪的讨论。第三节,从假枪真罪角度出发,讨论刘大蔚案、赵春华案,王国其案、安阳汤阴塑料玩具枪案等案件中表现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因时因地不同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