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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随之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规范体系。受制于援助律师的执业条件、与受援人的委托关系与律师协会的惩戒机制等因素,大多数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同时,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不仅占比偏低、来源单一并且开支结构不合理,律师资源也因市场规律而呈现区域性分布。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扩展适用至审前阶段,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在信息联动与衔接机制、援助质量的管控模式、受援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对此,笔者运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对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面临的“援助辩护的水准不高”、“援助所需的基础资源配置不科学”、“援助的配套措施尚未建立”问题予以解释。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讲,制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运作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扩大适用,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介入将作为一种社会监督而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形成制约;其二是在依照指定辩护或者批准申请援助后,援助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出现将对法官的裁判权带来不利影响。从微观社会学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分析说明,“贫弱被追诉人的社会地位”以及“援助律师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往往影响援助质量的高低。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不仅作为援助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及时给予受援人帮助的有力举措,而且将侦查、审查起诉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在未来创新采用政府购买社会律师提供服务的试点中,应当明确区分援助机构内的专职律师与域外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异同。与以往强调结果评估相比,选择采取“案件类型+诉讼阶段”的搭配细化程序性评估指标较为合理。在坚持受援人满意为导向构建评估体系时,于同行评估的框架内参考承办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有利于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