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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和灵魂,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领域中的延续。1946年,美国公布实施了《联邦行政程序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我国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随后在《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得以具体规定,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不知听证到参与听证,从举办听证会到为听证会提供制度保障,它带来了公众参与法制建设的在观念上的变革,也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向高层次的提升。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与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相比,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听证透明度不高、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不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和听证制度不完善等,使得在实践中“听而不证”的现象时常出现,从而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因此,加快建设行政听证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真正实现民主、公平和公正的价值目标,这一任务迫在眉睫。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比较中外行政听证程序,并得出结论;第三部分通过对两个现实案例的分析总结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第四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路径分析。第一部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在对听证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出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基本原则有: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参与原则以及规避原则。第二节介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价值。笔者比较了听证制度的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法理基础,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一般认为是西方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原理的完善为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提供了法理基础。接着笔者追溯了我国传统文化和当代宪政精神中的民主思想和要求,我国宪法中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程序乃至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宪法和法理基础。在我国立法及实践中,行政听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则和功能进行分析固然重要,但挖掘听证制度深层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进行更高层次的价值分析更为重要。行政听证制度的内在价值就是公正和公开。外在价值有两个,一是听证制度的设立使得在行政决定做出以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二是听证制度为行政主体做出公正的决定提供程序上的保障。第二部分:中外行政听证程序比较。分别从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听证的程序以及行政听证的主体三个方面进行了中外比较,并从这三个方面分别得出相应的结论。其中,行政听证的程序分别从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两个角度进行了中外比较;行政听证的主体分别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与人两个角度进行了中外比较。通过中外的比较可以看到我国在行政听证制度上还需要不断的向国外较为先进成熟的制度和实践学习。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案例分析、面临问题以及成因分析。先介绍了我国引入行政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引入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程度;可以保证裁决中立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范围,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对两个现实行政听证案例的深度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则,中国目前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单行立法规定统一的听证制度,关于听证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律文件中。这样一方面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造成立法空白与听证规则的不统一。二、行政行为的听证使用范围太窄,这集中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听证适用范围上。三、行政听证程序的局限,包括:听证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合理,导致代表人缺乏广泛性,能力不够;主持人数目资格规定不清,选任欠缺中立性,主持人缺乏专业性;听证笔录对最终决定的效力不明确;部分听证规则不设立辩论程序,违反严词原则。四、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导致该缺陷的原因在于:一、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法制观念根深蒂固;三、公民的法律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四、行政听证的具体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路径分析。笔者试提出以下路径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一、制定统一的行政听证规则;二、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方面的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三、建立完善的行政听证程序,包括:改变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确保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健全主持人制度:主持人的选任要确保中立性、专业性,确保听证真实有效的进行;强化听证记录对最终决定的约束力:确立案卷排他原则;将质证规定为听证的必经程序。四、建立有效的反馈制度。可以考虑在公布最终决策时,用前言性文字说明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各种意见的处理结果。五、完善行政听证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听证真实有效的进行。离开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的保障,任何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将得不到真正实现,行政听证制度也是如此。如果不强化和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就会在举不举行听证、如何举行听证这些问题上随心所欲,结果使听证变成一种形式。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听证的法律规定十分有限,实践中存在很多不足,我国应当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听证的各种先进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听证制度,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