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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从分析人与“大数据”和人的本质出发,试图回答为什么“大数据”能够做出与人类相似的判断与预测,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人类应用“大数据”应该采取的态度。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一些方面的结论: (1)结合哲学层面上关于“心物范畴”的研究,以及“人机工程”和“人机交互”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可知,可以按照功能属性来对“人”与“机器”的组成要素进行区分。就像“人”可以划分为“心灵”与“身体”两个功能范畴一样,“机器”与之对应也可划分为“软件”(包括程序与数据)与“硬件”两个功能范畴,并且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是“心心”层面的人机关系问题,即人的“心灵”与计算机的程序与数据的沟通和构建的关系问题。 (2)结合“心灵哲学”方面对于“意向性”的研究可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机器对于人类的行动的识别与表征的精度逐渐提升,人类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对人类心灵(或称心理系统)中的“意向性”的表征,因此作为数据集合的“大数据”实质上就是存储了丰富的人类的“意向性”的数据集合。由于“大数据”在数据的收集与挖掘方面不严格要求数据间的“因果性”,还要求数据样本就应该是“数据全体”,因此它对于人类心灵的表征也就更加全面,甚至可以表征一些类似于“集体无意识”的行为。正因为其能够对于人类心灵做到相对更加完整的表征,才使其可以获得更加接近于人类心灵的预测结果;但由于“大数据”并不会完全等同于任何一个人类个体的心灵,因此这样一个“人工智能”领域的产物更应该被视为一种“人工他心”。 (3)与一般心灵哲学意义上的他心问题不同的是,“大数据”涌现智能的机制,在本质上就是基于数据的聚类和拟合分析的数据挖掘机制,并且“大数据”从数据源头上,其所追求的数据间的“相关性”可以通过人为捆绑社会实践中的人类行为而被人为建构;并且所谓的“数据全体”其实并不可能是一切的所有的数据,而是在一个由经济、技术和政治等要素人为划定的权力范围内的全部数据,这更让其在一般的用户那里成为“数据权力”壁垒下的黑箱。在这种意义上,对“大数据”的应用应该采取一定的谨慎态度。 (4)由于“大数据”存在诸多与人的相似性,因而有必要像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一样处理人与“大数据”的关系。由于“大数据”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使其可以作为“决策主体”出现,并且可能做出一些和道德相关的判断,但是这些判断本质上是被人为赋予道德价值的;由于构成要素方面,“大数据”系统中无论在物理构成还是数据构成上都具有水乳交融的人的要素,因此当“大数据”作为认知与实践客体时可能会涉及到道德层面的判断,但是由于数据不会明确指向任何道德原则,因此“大数据”具备的是潜在的道德客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