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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适用。如今,本罪适用将近一年,实践中,有关本罪的适用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对本罪的认定,即本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中,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又是把握本罪的关键。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未予明确,对客观方面的认定也未有详细规定。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本罪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本罪的分类及性质。本罪为危险犯,醉酒驾驶是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是具体危险犯。本罪罪过形式的认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的性质。本罪是危险犯,其惩罚根源为本罪的危险性质。2、本罪对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要求。本罪不是结果犯,不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危害结果有所认识。3、刑法的谦抑性。本罪的罪过形式的认定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实务中的一些有关本罪罪过形式的特殊情形,如隔夜醉酒现象和因公、因急危险驾驶行为。本罪的犯罪形式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的认定,即道路的范围。因为本罪属于危险犯,其道路的范围不应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类型,对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道路,只要行为人危险驾驶有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危险,则可认定为本罪道路的范围。2、“机动车”的认定,即机动车的范围。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类型,对于一些新型车辆,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认定。3、“醉酒驾驶”的认定。我国醉酒标准为客观标准,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酒精含量的认定以检验时为准,检验方式主要是采用呼气和血液两种方式,但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未达到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或所在地方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时,对驾驶人员可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为认定标准。驾驶人故意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气检验结果认定。驾驶人现场故意喝酒的,推定其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基于犯罪圈的限定、司法资源的集中、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等原因,醉驾不应一律入罪。4、“追逐竞驶”的认定。追逐竞驶包括追逐与竞驶两种情形,追逐竞驶不等于高速行驶,不以超速为必备要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一定有意思联络。其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即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表现、造成的危害后果。